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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共享大众传播资源——解读我国社会法的有关规定(上)/宋小卫(7)
  第九条 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安装有线电视,应优先安装,初装费半价收取。
  上述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内,对老年人的某些媒介消费需要给予了特别的优遇和照顾。这种制度化的优遇和照顾,正是对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的一种地方法制层次上的细化和落实。
  我们国家虽然在2000年达到了总体小康的目标,但毕竟还是低水平、不全面、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因此,老年人的获得物质帮助权与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的具体实现,必然存在着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多方面的差异。经济较为发达、社会发展水平较为先进以及敬老意识较强地区的老年人,可能先行从当地的社会发展成果中受益,包括在媒介消费方面获得更多的福利性物质帮助,反之则受益较少。此外,"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也要以适度、合理为前提,一不能影响社会正常发展;二不能伤害其他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从总的趋势来看,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是从解决基本生存问题、消除物质生活的后顾之忧,向着不断提高和改善生存质量,促使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实和丰富的方向发展。国家与社会对老年群体媒介消费的支持与保障,亦将随之增进和完善。(本文内容选摘自宋小卫所著:《媒介消费的法律保障》一书第1部分第6章,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

注释:
1.现代汉语中的责任一词,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这时的责任也可称之为义务;二是指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过失和后果。通常说的法律责任,其含义与责任的第二种词义相近,指的是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本文此处所说的责任,是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的,即国家和社会对于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所应承担的义务。应注意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法律规定了行为主体应尽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参见孙琬钟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全书》(第1卷),中国言实出版社1996年,2096页。
3.例如,《甘肃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1999年)第15条规定:"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应当免费寄递。"第17条规定:"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绍兴市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2000年)第9条规定:"残疾人搭乘交通工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购买车票,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凭盲人乘车证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在法定节假日和全国助残日,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市区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第12条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特困残疾人,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市民政、残联部门审定后,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可享受以下特别照顾:(一)市自来水公司每月为其免费供水5度;(二)免费乘坐市内1、2、21、22、25路公交汽车;(三)有线电视基本频道收视费优惠50%;(四)本人在市属医院就医手术费、护理费优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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