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共享大众传播资源——解读我国社会法的有关规定(上)/宋小卫(8)
《江门市关于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办法》(2002年)第15条规定:"......残疾人可免费进入市区的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观看营利性体育比赛除外)、公园、动物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可免费使用市区公厕;可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可在邮政部门免费邮递盲人读物。残疾人在市区电影院、影剧院、体育场(馆)观看电影、录像、文艺演出、体育表演,以及具备游泳条件的残疾人进入市游泳中心游泳,票价一律实行五折优惠;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的第4个星期日)、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和法定节日实行免费优惠。"第16条规定:"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天线(安装地点必须与户口簿登记的地址一致),按50%减免初装费。电信、邮政部门设立的电话亭、书报亭,要优先安排残疾人经营,并减免50%的管理费。"
4.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载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2001年7月22日,国发(2001)26号。
5.比如,《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1998年)第17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报道老年事业的成就,反映老年人的生活,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1999年)第5条第4款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01年)第6条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第4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上述规定单纯强调了大众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而未兼顾到大众媒体对老年人媒介消费需要的关照和满足。另外一些地方立法的表述则比较全面,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第7条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办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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