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共享大众传播资源——解读我国社会法的有关规定(上)/宋小卫(9)
6."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是由国家民政部申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龄协会及其所属的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具体承办的一项调查。该项目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调查对象是2000年分布在我国大陆城乡各地的两万余名老年人;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老年人口基本情况、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精神文化生活、参与社区发展、基层组织和管理情况。调查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分层配额系统随机抽样的方法,调查问卷由中国老龄科研中心进行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参见"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圆满完成",载于老年服务网(http://www.ocan.com.cn/cxln-xw.htm),2003年5月13日浏览。
7.参见陈崇山:"老年受众接触传媒行为研究",该文是作者提交给复旦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2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传播学论坛的书面发言。
8.发展权是近三十多年来渐兴渐进的一项新型人权,最早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西·姆巴耶(Keba M'Baye)于1972年正式提出,并在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在《发展权利宣言》中,发展权被视作"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发展权目前仍然是一个存在着严重分歧和对立的焦点议题,但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实现发展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尽管发展权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尚未获得直接明了的确认,但世界上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其宪法中或明或暗地对发展权理念、原则进行了规定,并呈不断强化与普遍化的推进趋势。(参见汪习根著:《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我国宪法的公民权利清单中没有单独列出发展权一项,但宪法的许多规定都不同程度地对公民的发展权有所确认和宣示。国内研究人权问题的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有了这些年社会主义建设所创造的强大的物质和文化基础,中国已有条件把人权建设的重点开始从生存权转向发展权。"见钟欣:"从生存权转向发展权",《南方日报》2002年11月23日,第1版。也有学者建议,在下次修宪中,应将发展权加入宪法的权利体系。参见"学者认为:倘再次修宪中国宪法有待增加十项人权",中新社北京2002年12月月8日电。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