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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激励方案案例浅析律师见证的风险/卢庆波律师
以股权激励方案案例浅析律师见证的风险

作者:卢庆波律师
本文发表于《广东律师》2016年第三期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一起经律师见证的《股权激励方案》引发的盈余分配纠纷案,分析律师见证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尝试与大家探讨一下如何做好一份合法有效的律师见证。欢迎指正。

关键词 股权激励方案 法院 律师见证 风险


一、首先,让我们了解一起经律师见证的《股权激励方案》引发的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的前因后果。
(一)案情经过:某广告公司于2009年7月9日成立,股东为李某与贾某,分别享有90%和10%的股权。李某作为控股股东,为激励本公司的核心员工肖某某、周某某、白某某,拟订《某广告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方案载明:……3、本激励方案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4、本股权激励方案相关人员包括创始人李某,首批激励人员:肖某某及周某某、白某某。5、每个激励人员可享有2011年至2012年两个会计年度内5%公司股权对应的分红权。根据两个会计年度内获得的股权红利总额来认购公司5%的股权,红利总额大于所认购股权价格的,多出红利退还激励人员,反之,激励人员出资补足。6、经协商一致,公司股权总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万元,激励人员的出资额按其个人所能认购的股权比例计算。7、激励人员可自主决定是否将个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所获得的股权红利用于认购公司股权,如决定不认购公司股权的,则将股权红利退还给激励人员。……13、本激励方案实施之日起,李某、贾某、肖某某、周某某、白某某等人员为首届董事会成员,其中李某任董事长。
2011年3月3日,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林律师、吴律师对某广告公司股东李某及核心员工肖某某、周某某、白某某签订《某广告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过程进行了见证,在见证书上载明,律师分别核对了四方当事人身份,并询问了四方对《某广告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方案)内容理解情况,四方均表示已明确理解,并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2011年6月16日,李某及肖某某、周某某、白某某在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股权激励方案。
肖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广告公司支付肖某某2011年会计年度内5%股权对应的分红10万元及其三年来未分红产生的利息73,800元;2、某广告公司支付肖某某2012年会计年度内红利15万元及其两年来产生的利息73,800元;3、相互广告公司支付肖某某2013年会计年度内应分红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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