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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激励方案案例浅析律师见证的风险/卢庆波律师(4)
4、由于律师见证的心态是见证签名的真实性,所以往往忽视要求委托人提供除身份证明之外的相关材料。如果无附属相关资料,律师又如何可以审核见证合同的合法性呢?再回到上述案例中。作为股权激励方案,至起码要求委托人提供如下资料作为见证的附件。
(1)公司的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委托人主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自然人的身份证,可以证明委托人主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可以证明签约人主体代表的合法性。
(4)公司的股东名册,可以证明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
(5)股东会决议,可以证明股权激励方案的合法性。

三、律师如何做好一份合同见证?看了以上的案例和风险分析,大家或许觉得,见证业务如履薄冰,不做为妙。的确如此。但笔者认为律师见证业务前景还是很广的,只要做好安全措施,还是可以降低见险。如何才能做好?笔者认为,广东省司法厅2003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我省律师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通知》【粤司(2003)159号】,其条文可作为律师见证的指引:
1、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见证业务时,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与见证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委托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严禁律师私自接案、私自收费。
2、律师承办合同见证业务时,必须得到合同双方的书面授权,并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在承办合同见证业务时,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查见证委托双方的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审查见证委托人申请律师见证合同文本、签约事实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4、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完善收接案管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及业务跟踪等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涉及集体性购销等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审核,律师事务所有责任对承办律师的见证行为进行质量跟踪。法律见证书应当由承办律师亲笔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律师办理合同见证业务,应以专业的态度谨慎审查判别见证行为或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禁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涉及带欺诈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加工)回购合同、购(传)销合同以及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
6、律师在承办合同见证业务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就见证行为或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认定,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的见证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达或做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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