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权激励方案案例浅析律师见证的风险/卢庆波律师(5)
律师对见证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认为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必要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7、律师在承办合同见证业务时,应注重维护一般消费者和合同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得与一方见证委托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委托人的权益。
四、总结。律师见证虽然见险大,但还是可以有效预防的。作为律师必须首先审核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见证,否则就应坚决地毫不留情地拒绝见证。对接受见证的案件,应严格执行律师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规定,认真审核合同内容和相关配套材料证据后,才出具见证书。在此,祝大家见证业务,顺顺利利!欢迎指正,共同进步。
备注:案例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06号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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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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