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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现怀孕之案例解析/邗江法院张佳佳
案例:劳动者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劳动者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既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劳动者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本案是由于用人单位主张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
上一案例中,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劳动者是主动提出辞职人的,还能否恢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雇怀孕女职工,该条限制的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1995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中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该条限制的是用人单位的终止行为,而非职工主动提出终止的情形。
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则进一步明确女职工主动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适用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或终止权的限制,该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若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由于劳动者行使辞职权而导致的,是劳动者主动选择了劳动关系的终止,此时劳动合同的终止完全合法,用工单位无权解除与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妨碍劳动者基于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在已经递交辞职通知后发现怀孕能否撤回辞职申请?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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