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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景征荣(5)
7、连带债务系加重债务,有“连带不得推定只能法定”之说。而不真正连带债务,虽债务人各负全额单独责任,但均是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加重责任,其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又避免债权人领受双重偿付,准确地维护了双方的利益。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诉讼
不真正连带之数债务产生于实体法,如合同法关于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侵权法关于公民人身权益和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否则应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责任。对此,各民事实体法均有详细规定,或许正因于此,各国法律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未作规定。但是,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意义,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上所涉的相关问题如何进行处理。
(一)诉的选择。
司法实务中,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债权人既有同时起诉各债务人的,也有先起诉一债务人后再起诉其他债务人的不少案例。但也有人认为,债权人只能择一起诉,不能同时或先后起诉;一旦起诉一债务人,则丧失了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均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对数债务人均有实体法上的诉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同时或先后提出请求。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则无理由对其予以限制。当然,同时抑或先后起诉,系债权人选择之权利。但如原告因法律知识欠缺仅起诉一债务人时,法官应释明其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当债权人行使选择权后,法院应予充分尊重。既不能在原告仅起诉部分债务人时,以遗漏当事人为由,要求原告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追加(因各债务人系非必要的共同被告,亦非第三人,故不能主动追加未起诉的债务人);也不能在原告一并起诉各债务人时,以不能一并审理、不能同时承担责任等为由,要求原告要么起诉此债务人,要么起诉彼债务人,撤回对其它债务人的诉讼;更不能在债权人先择一起诉后再起诉其他债务人时,以丧失诉权等为由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二)诉的合并。
不真正连带债务,既包括性质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种类法律关系,如都是基于侵权。在债权人同时起诉各债务人时,如系后一情形即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依《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不持异议,则可以普通的共同诉讼处理。但如系前一情形即诉讼标的为不同种类的,可否作为合并审理,无论是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均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只要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也可予以合并审理,其理由:
1、合并审理便于及时、全面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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