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景征荣(6)
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有独立的请求权,如限其择一起诉,一则侵犯其自主权利且无法律依据,二则在案件未经审理、判决未作出或生效前其担心此种选择的风险。如若择一起诉的债务人诉讼时尚有履行能力,但在裁判生效后丧失履行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而其他未选择的或撤回诉讼的债务人保有或恢复履行能力时,则债权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此时债权人若再行起诉其他债务人,又面临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平添诉累。
2、合并审理能够避免就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维护司法权威,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因债权人先后诉讼,得到两个判决,而获得双重受偿的可能。
3、债权人起诉时为避免遗漏当事人所带来的败诉风险,避免起诉后追加当事人所带来的时间拖延等麻烦,特别是在相关案情尚不明晰时,往往将所涉债务人一并起诉。对此选择,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尊重。如某被告不应承担实体责任,法院在审理后可裁决该被告不承担责任,而不应在案件未经审理就令撤回或直接驳回对部分债务人的诉讼。
4、最高法院1988年10月18日“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不仅表明我国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认可,而且表明对此类案件合并审理的认可。该批复之联合公司的损失,系由收购站的违约行为与信用社的侵权行为造成,联合公司既可因违约而请求收购站赔偿损失,又可因侵权而请求信用社赔偿损失,收购站与信用社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联合公司一并起诉收购站与信用社,其诉讼标的并非同一种类,根据该批复,仍可将收购站与信用社作为共同被告合并审理,并追究各自的民事责任。
(三)案由的确定。
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案由,如客运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合同纠纷与财物损害赔偿及承包合同纠纷与侵权损害赔偿等。以承包合同纠纷与侵权损害赔偿为例,有人主张应以共同的上位概念即债权债务纠纷来确定案由,有人认为可择一法律关系如承包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笔者认为,据最高法院2000年10月30日的《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能够准确地揭示案件的性质,反映当事人讼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可依案件所涉的相关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即以承包合同与侵权赔偿纠纷确定案由。
(四)判决的表述。
合并审理后,应就各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责任一并作出判决。但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判决主文之记载,学者间多有异议,笔者认为可作如下表述:
1、“被告某甲或某乙应给付原告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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