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约定回购价格时间点不清晰,公司二审败诉/卢庆波律师
股权激励约定回购价格时间点不清晰,公司二审败诉
股权激励争议案例分析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本文摘要】以股权激励核心员工为公司服务是当下企业十分流行的一种相当有效的管理方式。本案中,公司虽然有约定股份回购价格,但因约定不明:究竟按离职时净资产还是按起诉时净资产?证据显示这两价格相差超过2倍之多!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公司按高价格回购职员的股份。公司惨败!本文以一个案例加上笔者分析,与大家一起探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约定回购价格的风险与对策。
注:本文仅以公司回购价格为争议焦点展开论述,所以对原案例有所改动,敬请谅解。
一、案件简述:
2002年1月,徐某明受聘担任科益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12月26日任总经理。任职时,徐某明按科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溢价承接了前任总经理持有的2%的股份。该实施办法定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第三章股权分配和认购程序规定高管人员与原股东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交纳股权转让款、办理工商登记等;第五章高管人员股权的转让和退回条款规定,高管人员脱离高管岗位是指任职期满不再续聘、调离公司、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高管人员脱离高管岗位,必须出让股权,其股权必须出让给原股东;若科益未上市,转让价格按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计算;第六章新增高管人员购股条款规定,新增高管人员购股由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2008年7月23日,科益公司宣布免去徐某明总经理职务。其后,徐某明进行了工作交接,并在交接中与相关方对股份回购做出了确认,此后相关方还对徐某明进行了离任审计。2009年6月6日,科益公司向徐某明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科益公司不按实施办法规定回购徐某明股份,并拖欠徐某明年薪、奖励、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2010年5月,徐某明申请劳动仲裁,经一审、二审,确认了徐某明任职与持有股份存在关联性、持有股份的合法性及退出机制的合理性。徐某明被免职后多次要求科益公司、鑫益公司回购股份,均遭拒绝,故起诉请求:判令科益公司、鑫益公司回购徐某明2%的股份,价格按8.35元/股(695004股×8.35元/股=5803283元)。
二、法院判决:
(一)一审法院判决摘要。关于股权回购的价格问题,科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高管人员脱离高管岗位,必须出让股权,若科益未上市,转让价格按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计算。据此,股权的转让价格应当理解为按高管人员离职最近年度净资产值计算。徐某明于2008年7月离开高管职位,则应按科益公司2007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计算。科益公司提交了该公司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该报告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98992472.67元,折合每股权益为2.85元,因此,鑫益公司回购徐某明股份的价格应按该数额予以计算,即徐某明持有科益公司股份695004股,回购款项应为1980761.4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