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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约定回购价格时间点不清晰,公司二审败诉/卢庆波律师(3)

四、笔者对公司股权激励时约定回购价格的建议。

(一)必须约定清楚回购价格的时间点,最好约定为员工离职时。持股办法原约定为:“若科益未上市,转让价格按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计算;”建议明确约定为:“若科益未上市,转让价格按员工离职时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计算;”

(二)公司须及时作出回购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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