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对股权转让方的启示/卢庆波律师(2)
(二)适用的法律错误。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中关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规定吗?周士海提出,汤长龙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超过了总款项的五分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的规定,周士海有权解除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确实有此规定,即“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之规定。但是这是关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内容,其最根本的特征是:标的物为货物的买卖;而双方2013年4月日所签《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的约定是关于股权的转让,且没有明确约定股权交付与分期付款的时间先后顺序,故本案《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关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规定。
二、假如可以时光倒流,再回到本案的股权出让时;那么在股权转让协议上,股权转让方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首先看股权转让方出让股权的目的而定。
(一)如果只是因为一时资金紧张而出让股权,但对公司的发展仍充满信心的,那么可约定一定条件下回收股权的条款。
参考如下:股权转让款共计710万元,在一年内付清,其中2013年4月3日先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分四期支付。股权受让方任意一期不按时付款的,须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30%向股权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股权转让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收回股份。
(二)如果对公司前景不抱信心,一心一意卖出股票;那么可以加重约定对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
参考如下:股权转让款共计710万元,在一年内付清,其中2013年4月3日先付150万元,2013年8月2日付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付200万元,2014年4月2日付210万元,分四期支付。股权受让方任意一期不按时付款的,须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30%向股权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另外,股权转让方有权一次性收回全部股权转让款;股权受让方每逾期一天支付的,每天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股权转让方支付损失。
附: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