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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对劳动监察的回复不服能否起诉?/孙斌
举报人对劳动监察的回复不服能否起诉?

举报人宋某于2007年3月起先后进入两家从事同一品牌的食品公司工作,2014年12月因某某食品公司要求其与该公司投资的另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宋某不同意后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
就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问题宋某曾与公司协商,但公司相关人员态度强硬拒绝协商。故在2015年2月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食品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作期间未支付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等。
在宋某提供四份劳动合同、37个工资单确认两食品公司存在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而未支付加班工资、在双方没有约定日常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仅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情况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支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手续、1年52个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由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期下达的五份仲裁裁决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宋某与其他四名申请人商量,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硚口区人力资源局举报两食品公司在他们工作期间多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以维护其他在职同事的合法权益。
宋某等五人举报信内容:(摘录)

某某食品公司等公司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举报信
区劳动监察大队:
我们作为市某某食品公司职工代表,现联名举报市某某食品公司等公司下列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希望贵大队核实后依法尽快查处,维护二千多职工的合法利益:
我们原是市某食品公司(后简称为原某食品公司)职工,2008年7月该司想将整个食品业务转让给外地某食品公司(后简称为外地某食品公司)。在租赁原某食品公司场地(包括整个生产设备)并认可职工在原某食品公司工作年限的情况下,由外地某食品公司出资成立市某某食品公司(后简称为某某食品公司)整体接受原某食品公司人员、业务。
事实上不论在原还是在某某食品公司,我们每月的加班时间都超过36小时,在2005年前每月只休一天、2005年1月至2008年6月每月休两天、2008年7月至2014年12月每月休4天,上述加班两公司均没有支付过加班工资。2015年1月某某食品公司为规避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意给予星期日的加班工资,但加班工资标准没有按法律规定执行,而是违法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两公司之前已发放的日常、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同样没有按法律规定执行,均违法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两公司没有依法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眼下某某食品公司为逃脱这一点开始强迫职工签订所谓“不予缴纳社会保险协议”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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