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对劳动监察的回复不服能否起诉?/孙斌(10)
纵观宋某、邓某、周某三次举报,区人力资源局对第一次举报的回复不仅构成了不作为,而且是在举报人向“市长信箱”多次投诉的情况下才回复,回复不但没有查处某某食品公司的违法行为,其下达的x人资监理【2015】24号《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某某等499名员工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还客观存在。
区人力资源局对第二次举报的回复不仅构成了不作为,对3个共同举报人下达了两个不同内容的回复,且一回复还是第一次举报的回复,回复同样没有查处某某食品公司的违法行为。
目前区人力资源局对第三次举报向宋某进行了调查。
某某食品公司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没有依法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不仅举报人宋某、邓某、周某要求区人力资源局依法进行查处,同样对某某食品公司2000多名员工(根据某某食品公司对宋某、邓某、周某民事上诉状确认的某某食品公司员工人数)而言,也希望区人力资源局对每个员工连续六年没有依法获得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给一个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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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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