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对劳动监察的回复不服能否起诉?/孙斌(2)
现在两公司房屋租赁协议即将到期,外地某食品公司此前已在某区成立另一食品公司(后简称为另一食品公司)。2014年12月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时,在劳动地点、工作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某某食品公司以职工不与另一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许上班为由进行胁迫,违法胁迫职工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另一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后期某某食品公司搬家时应依法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工号牌、劳动合同、工资单、某某食品公司公告、房屋租赁合同、另一食品公司企业信息咨询报告、胁迫举报人与另一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宋某等五人提出举报后由于区人力资源局一直没有回复,2015年10月宋某通过“市长信箱”进行投诉,该局以举报人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为由拒绝受理。在宋某继续投诉明确我们举报的是某某食品公司等公司严重侵害职工权益情况,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并不要求该局保护我们的利益,该局的仲裁裁决也说明的情况下,该局在2015年11月通过信访途径受理举报。
2015年12月14日区人力资源局向宋某网上送达《关于宋某举报某某食品公司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处理意见书》。
该局回复称5月24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立即派监察员前往该公司调查,核实情况。经查该公司存在超时加班,部分员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2015年6月4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调整工作时间,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对已超时工作,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某某食品公司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了《用工整改报告》,对超时加班的问题作出了改正,但仍存在部分员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
如该公司在六十日内未向上一级人社行政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六个月后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还未到执行时间。
由于该回复与该局前期“市长信箱”投诉拒绝受理的行为相矛盾,举报人认为该局的调查不排除是在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所确认“超时加班”没有注明具体时间、“部分员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告知具体的人数、处理意见书仅针对五名举报人中的一人回复,处理意见书对两个公司的举报只处理一个公司却该公司的名称都书写错误等。由于信访途径的回复依法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名举报人对《关于宋某举报市某某食品公司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处理意见书》不服也无法通过行政途径纠正错误。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