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举报人对劳动监察的回复不服能否起诉?/孙斌(4)
  以上,休息日加班工资合计6970.1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463.35元。
  某某食品公司向邓某支付医疗期工资6240元。
  某某食品公司向邓某返还社保费用9879.24元。

对加班工资判决宋某(包括周某、邓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
在三方均认可的四份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确认2007年3月起每星期六加班(其中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每月休两天)的情况下,一审不但无理要求上诉人对超过二年期限的加班进行举证,还故意编造加班工资的标准
在上诉人提供的四份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确认2007年3月起每星期六加班(其中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每月休两天)的情况下,一审在确认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没有依法要求第一、二被上诉人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凭证确认加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事实,而是无理要求上诉人提供超过两年期限加班的记录。
事实上在上诉人交付四份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后已完成举证责任,一审这样强求的目的从其认定加班的事实可以看出:
1、最大限度地控制加班时间,对上诉人能够提供部份月份工资条就认可其该阶段的加班,不能提供工资条的时间段即使有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确认自2007年3月起每星期六加班(其中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每月休两天)的事实也不认可。
2、在双方对加班工资标准没有约定,第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薪酬方案”上诉人不认可也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一审故意违规编造以上诉人的底薪(其它上诉人为基本工资)为其加班工资标准。
根据上诉人就加班工资构成向人社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规定》(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应以上诉人月工资收入(即对应月份的应发工资)为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

对病假工资、返还社保费用判决周某、邓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
一审故意编造医疗期限,其目的在于帮助第一被上诉人规避支付医疗补助金、病假工资。第一被上诉人违法要求上诉人承担病假期限缴纳社会保险全部费用,一审不但不依法进行调查,还故意不计算应返还给上诉人的社保费用

基于一审在判决上的上述问题,宋某与周某、邓某协商在提起上诉的同时向区人力资源局举报某某食品公司在他们工作期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以维护其他在职同事的合法权益。
宋某、周某、邓某举报信内容:

对某某食品公司多个违法行为的举报
区劳动监察大队: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