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对劳动监察的回复不服能否起诉?/孙斌(5)
我们原系某某食品公司职工,为维护现在职同事的合法权益,特举报该公司下列违法行为:
1、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规定每星期工作六天,但对2014年12月31日前的每周加班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而2015年后的加班工资违法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与我们向人社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所要求的按月工资收入的标准不一致。同时到目前为止该公司对日常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仍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2、根据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一年内病假三十天以上按停薪留职处理。该规定不但违法且员工请病假既没有医疗期,也没有病假工资,
3、该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该规定适用于请病假、事假以及其它情况不能到岗的员工。
我们的上述举报与我们自身权益无关,我们已申请劳动争议、提起诉讼进行主张。我们建议贵局查阅我们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应为民事判决书)等材料核实上述事实,尽快查处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维护我们原同事的合法利益。
最后要求贵局对我们的举报根据查处的结果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避免双方发生不必要的行政纠纷。
2016年2月3日
附:三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劳动合同四份、员工手册(摘录)
宋某、周某、邓某举报后区人力资源局同样一直没有回复。2016年4月15日宋某、周某、邓某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4月18日宋某收到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电话,征求是否同意区人力资源局向其送达回复,宋某同意后又收到区人力资源局工作人员电话,核实送达的地址。第二天宋某收到区人力资源局回复,但没有想到的是该回复内容与第一个举报的回复一致,唯一不同的是第一个举报的回复标注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而第二个举报的回复标注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随即宋某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2016年6月13日周某、邓某分别收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回复,该回复如下:
关于宋某等举报某某食品公司侵害员工权益情况的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两点回复
对于宋某、邓某、周某举报某某食品公司侵害员工权益情况事项,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于2015年11月受理该举报。对于2016年2月3日宋某、邓某、周某等3人对某某食品公司多个违反行为的举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再次作出如下回复:
1、对于重复举报的社保事项,我局已对该单位进行了查处,不再重复调查,也不再做重复回复;
2、对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医疗期和加班工资标准的事项,不属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管辖,属于劳动争议管辖范围,请被侵害权益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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