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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对劳动监察的回复不服能否起诉?/孙斌(9)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诉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关键看被上诉人《关于宋某举报市某某食品公司侵害员工权益情况的处理意见书》给付的对象及上诉人举报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关于宋某举报市某某食品公司侵害员工权益情况的处理意见书》是针对上诉人的举报给予的回复,给付的对象是上诉人,上诉人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诉讼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上诉人举报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
上诉人虽然在举报时已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但作为公民对知晓的市某某食品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义务进行举报。且该举报有二审维持原判的三个一审民事判决书、四份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为依据。
该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
一审调查中不仅确认了被上诉人违反保密原则,向举报单位泄漏举报人的身份。通过上诉人提供三个一审民事判决书、四份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确认了市某某食品公司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连续六年未支付员工星期六(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标准违法、未支付员工病假工资、对每月工作时间不足15天的员工个人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中仅未支付员工星期六(日)加班工资一项,根据上诉人与公司在职员工初步统计市某某食品公司2009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平均员工人数在1500人左右,按每人每年星期六(日)加班工资6000元计算,六年期间市某某食品公司累计未支付员工星期六(日)加班工资为5400万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被上诉人在依法查处后应依法给予上诉人奖励。由此可以看出上诉人在依法举报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后,能否依法获得奖励关键看被上诉人依法查处的结果,因此上诉人作为与被上诉人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对回复不服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

如果按照一审裁定的“原告与被告的回复行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对举报人的举报,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可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罚,也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将视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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