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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和人保并存时的法律规则/张暕逸(10)

4、从担保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从债务人角度看,是债务人担保其履行债务的手段,实现其融资等目的,从债权人方面,设立担保是确保实现债权的保障手段。特别是保证合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独立性特点,并无分担其他担保人责任之义。此外,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往往并非同时设立,设立存在先后顺序,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有时并非相互知情,承认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相互追偿,则在物上保证人和人保并没有法律关系情形之下,强行将向债务人追偿不能风险转嫁其他担保人承担,违背担保人提供担保初衷,将与主债权清偿消灭,债的担保亦消灭制度相悖。

综上,笔者认为,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通过“意思自治”顺位优劣以及利用反担保制度,可以维护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益平衡,防止债权人不当选择担保人而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在无约定情形,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应向债务人追偿,不宜向未承担责任其他担保人行使求偿权。

( 因篇幅所限,本文为上篇,中、下篇将于近期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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