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议合同解除除斥期间中存在的的几个疑难问题/蒋学争
浅议合同解除除斥期间中存在的的几个疑难问题

作者:蒋学争
司法实践中,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斥期间尚存争议,笔者结合最近几年办理的一些相关案件,对合同解除的几种特殊情况的除斥期间,发表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履行不能的合同,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或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是否适用除斥期间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理论也鲜有涉及,笔者的观点是: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七种,包含了“履行完毕的合同”,但没有将“不能履行的合同”列入其中。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看,不能履行的合同与履行完毕合同所处的实际状态是一样的,并没有什么区别,都处于停止的状态;不同之处是不能履行的合同的法律关系还存在,责任未清结,简言之,不能履行的合同只是未办法律终止手续而已。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事人通知解除或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实际上是对早已终止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属确认之诉),并加之消灭。因此,当事人通知解除或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根本就不涉及除斥期间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合同关系早已终止,只是对已终止的合同再次确认,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不能履行的合同,不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一、二审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但对方当事人确实已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形除外。

二、诉讼之中,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将履行合同诉讼请求变更为解除合同,变更后的解除合同是否存在除斥期间的问题
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形成权,形成权又分为两种: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前者是指权利人依据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后者是指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解除权的,又称为形成诉权,或称间接形成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等。
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不需要借助公法就能完成,当然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合同解除。由于诉讼方式来解除合同,不具有必要性,因此解除合同不属于形成诉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