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合同解除除斥期间中存在的的几个疑难问题/蒋学争(4)
有人认为,如果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2年的诉讼时效,已经可以不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履行合同义务,而守约方竟可以以解除合同的方式,要求其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两者存在矛盾。
笔者认为,解除权是建立在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才可以解除合同。但 “催告”本身又能产生另一个法律后果,就是引起诉讼时中断。法律规定的其他形成权(如撤销)来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虽未明确规定,理论上“合理期限”可以超过2年,但一般不会超过2年。因此,不会出现请求权丧失,解除权还存在的现象。
作者:蒋学争 海外博士 律师
四川大学 望江校区
Tel:13980097279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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