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的借鉴意义/姜云祥
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的借鉴意义
【摘要】:排除非法证据中延伸出的毒树之果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在排除非法证据基础上的保障人权的深化。刑事诉讼的这一目的关系到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冲突。因而“毒树之果”原则的适用在各国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观点和争论。所以毒树之果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适用的规则各异。
本文从保障人权的的角度,从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到域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对毒树之果的应用进行对比性、综合性的分析,揭示出各国司法对毒树之果原则的适用状况,利与弊。力求从我国国情出发浅述毒树之果原则在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毒树之果;衍生证据;非法证据;人权保障。
目录:
一.毒树之果的涵义
(一)毒树之果的起源
(二)毒树之果的种类
二.毒树之果原则的例外规则
(一)稀释或清洗污染的例外
(二)独立来源的例外
(三)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
(四)善意的例外
三.域外发达国家对毒树之果原则的适用
(一)美国毒树之果适用规则
(二)德国毒树之果适用规则
(三)英国毒树之果适用规则
(四)日本毒树之果适用规则
四.毒树之果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借鉴及意义
(一)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立法现状
(二)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三)我国立法对人权保障方面将来有待逐步改进的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一.毒树之果的含义
(一)毒树之果的起源。毒树之果起源于1920年西尔索弗恩.伦巴木材公司诉合众国一案:联邦特工人员以违法手段扣留了被告所有的一些书籍和记录,但是被告随后获得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特工人员在根据该命令归还这些书籍和记录之前,对其进行了拍照。在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先前扣押的书籍和记录签发传票。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因而否定了以传票获得的证据(这就是违宪所得的”污染”证据所获的第二手证据也被排除)。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应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此判例对警方办案和公众对判决的接受产生了挑战。
1939年纳登诉合众国一案中“毒树之果”被正式命名。该案中,被告纳多恩被指控有欺骗国内税收的行为,而控方的主要证据就是执法人员通过非法的电话窃听记录下的被告与他人谈话。初审法院判决纳多恩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决。理由是该电话窃听录音不应作为证据采用。检察官此时换了个罪名重新起诉,但仍以该录音为主要证据,初审法院再次判决纳多恩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毫不手软地推翻了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一旦执法人员初始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被告就应该有机会证明针对其指控的实质部分是毒树之果。”根据这个规定,执法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据使用,尽管这些材料有可能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此案确立了“毒树”上结的“果”也是毒果,不被采纳的原则。从此“毒树之果”原则不断完善和成熟。被确定为:“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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