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的借鉴意义/姜云祥(2)
(二)毒树之果的种类。根据上述美国毒树之果的原则归纳毒树之果包括如下情形:1.非法行为所间接获得的证据,例如,警察对一座房子进行非法搜查,发现了一些线索,再根据该线索在以后的搜查中发现了犯罪证据,再譬如,对某人实施非法逮捕后获取的口供,及以这些证据和口供获得的其他证据等。2.与违法收集证据密不可分的证据,如违法收集的证据的照片和与这些证据有关的搜查扣押、调查笔录、鉴定书等。3.以违法取得的证据引诱他人所获得的证据,例如警察对某人的房子进行非法搜查发现海洛因,再将这些证据给某人看,某人承认了拥有这些毒品。
二.美国毒树之果原则的例外
美国后来由于将违法收集的证据一概予以排除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实真相,放纵了部分犯罪行为,妨碍了司法的公正。联邦最高法院不得不规定了“毒树之果”排除的例外规则。
(一)稀释或清洗污染的例外。最初违法性的污染可以由被告或第三方的独立行为所“清洗”,非法性与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被断开,证据的非法性被排除而具有了可采性。确立这一例外的典型案例是1963年的王森诉美国案。该案中联邦缉毒人员非法进入托伊的洗衣房,逮捕了托伊,托伊供述是伊卖给他的毒品。警察找到了伊,伊交出了一些海洛因,并说这些毒品是从托伊和王森处得到的。警察接着逮捕了王森,在传讯后允许其保释。几天后,王森自愿到警察局向缉毒官员交代了自已的罪行。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托伊的证言和从伊处得到的毒品都是警察非法进入托伊的住宅和对托伊非法逮捕的“毒树之果”,应当予以排除;王森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因为既使王森被非法逮捕并作了供述,但在释放被告时,且告知了被告权利后的自愿到警察局向缉毒官员交代自已犯罪事实的行为已经稀释了逮捕和供述之间的“污染”。
(二)独立来源的例外。如果案件的事实情况可以通过独立来源获取证据,既是这些证据与“毒树之果”有某种关联也不影响该证据的独立性而具有可采性。典型案例是1960年的贝纽诉美国案。该案中警察怀疑被告参与一起抢劫案,在没有完善逮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对其实施了逮捕,并采集了指印。当贝纽后来被重新指控时,控方使用的是原历史档案(FBI)中保存的贝纽一套旧指印 ,这套指印与作案现场的指印相吻合。尽管贝纽否定警察实施非法逮捕后所获取的一切证据的资格,但由于警察有权检验与其非法逮捕无关的任何证据,包括贝纽的指印。因其运用的旧指印并非通过非法逮捕后获得的证据,联帮法院认为这套旧指印因与非法逮捕没有任何关联,因而可以作为独立来源而获得的证据采用。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