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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的借鉴意义/姜云祥(4)
四.毒树之果原则在我国的借鉴及意义。
我国不论从宪法、法律的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体制的构建上都是高度重视对保障人权的保障的。“毒树之果”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加强和延伸,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而我国从法律上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毒树之果”一词,但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规定其实就包括毒树之果的排除在内的。虽然中国在经济转型时期各类犯罪率较高的的现实国情下对人权保障方面还有待改进和提高,但中国会随着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对人权保障上必将会发挥出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上的优越性。
(一)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立法现状。中国不论从宪法、法律的立法上都注重人权的保障。譬如,我国《宪法》从37——39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讯秘密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颁布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及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都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从司法体制上中国也立足本国国情对人权保障方面有其自已的特色。譬如,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以及《刑事诉讼法》第55条、56条、57条规定从非法证据的提出、审查主体,对非法取证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又如,第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而对证人、被害人如采用暴力、威胁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说明我国对不同的当事人采用不同方法获取的证据采用不同的排除标准,是根据中国现实国情决定的。第二,对物证、书证则注重其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兼顾程序与实体公正。同样是根据中国现实国情决定的。第三,从排除的程序上和主体上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对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也是我国不同于三权分离国家对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特之处。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就是说我国的公、检、法三机关不但担负着打击犯罪的职能,而且同时还负有保障人权的职责。这是中国在法制建设、司法体制上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有其中国特色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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