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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元诈骗 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蒋学争
【大要案,经典案例】5亿元诈骗 无罪辩护

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蒋学争接受犯罪嫌疑人李x之妻谭xx的委托,担任李x涉嫌合同诈骗5亿元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了解了相关案情,现根据相关法律和了解的案情,辩护人认为李x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如下:
一、李x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无论是国有还是私企融资业务均已外包,中介人员的作法就是先与银行沟通好,选择一家干净的融资平台公司,再根据难易程度谈好中介费,待银行贷审会通过后,中介人员根据银行的要求把所有的资料一次性准备好,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在中介人员事先准备好的、一大摞文件上,逐页按中介人员指定的位置签字盖章。由于公司借款心切,相信中介人员的专业水平,再加之银行贷审会又同意放贷,公司工作人员从不看文件内容,中介人员指哪盖哪,这是目前所有融贷操作惯例。
就本案而言,中介人员陈新、王一天与出借人谈好同意放贷后,两人便准备了一大摞资料让李x在文件上签字盖章。王一天用手一页一页的翻,凡是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王一天就用手指着具体的地方,让李x(成都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李x没看文件的内容就直接签字盖章。由此可见,如果资料有假,这不是李x虚构事实,李茂也没有虚构事实的主观故意。因此,李x在陈新、王一天已准备好的文件上签字盖章,最多只能说李x马虎粗心,审查不严,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二、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不仅要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还需要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李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五种情形,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五种情形不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条件。非法占有应理解为意图谋取公私财物所有权,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
具体理由如下:
(一)李x在与上海x信托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参与合同谈判,不具有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陈新、王一天担心当事人跳单拿不到中介费,故意不让出借人与李x见面。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李x没有与上海渤海信托公司、美的公司等任何人见过面,不知钱来之何人?签合同时才见到上海渤海信托公司工作人员。在刑拘之前,李x才见到广东美的集团公司x副总,x副总说5亿元是他们的钱,要求李x归还,在此之前从未与美的公司任何人员接触过。因此,辩护人认为,李x在签订合同以前没有参与合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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