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5亿元诈骗 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蒋学争(2)
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而本案中由于李x未参与合同谈判,就不可能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因此李x不具有诈骗罪客观要件。
(二)李x融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开办攀枝花市x医院项目。
在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合同后,李x向攀枝花市政府有关部门递交了开办攀枝花市x医院申请书,2016年6月攀枝花市工商局已颁发攀枝花市x医院《营业执照》(见证据一)。
(三)资金到位后,用于攀枝花市x医院购买营业办公房,极少部分用于支付公司的欠款,李x个人没有使用一分钱。
(四)李x按时向渤海信托公司按时支付了利息(见证据二),双方的合同正在履行之中。
(五)李x所借资金,没有个人使用挥霍、没有携款潜逃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形。
综上可见,这说明李x融资是为了正当的生产经营所需,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召开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规定,对于行为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正当的经营活动,并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一般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就表明行为人即使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产的行为,只要将资金用于正当的经营活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美的公司与李x之间连合同都没有,又如何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按美的公司报案所称:广东美的集团公司把款借给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简称合肥美的公司),再由合肥美的公司把钱借给渤海信托公司,最后由渤海信托借给成都x公司、成都x公司(简称成都两公司)。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广东美的集团公司和合肥美的公司均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美的公司与李x之间连合同都没有,又怎么符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条件呢?没有合同,美的公司就不是“对方”(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本案的“受害人”。很显然,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