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亿元诈骗 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蒋学争(3)
四、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在友好的履行之中,美的公司一边收取利息,以行为的方式表示继续履行合同,另一边报案称被骗,如此怪异的举动,其背后又是出于何种目的呢
成都两公司与渤海信托公司签有合同,按时支付了利息,渤海信托公司直到目前未提出任何异议,没有报案;而渤海信托公司与美的公司同样签有合同,渤海信托公司按时向美的公司支付了利息,美的公司却一边收息,一边报案,美的公司究竟演的是哪一出戏呢?为何要报案呢?其背后是美的公司高管之间…之争,是一拔人利用公安,故意造成被骗的事实,以达到非法的目的。
如果美的公司认为与渤海信托公司的合同存在问题,就应该拒收利息,解除合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其权利完全可以得到保护,根本没有必要报案,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内讧,有人欲借力公安。
五、本案合肥市公安局以及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无权管辖
案涉合同的谈判、签订地均在成都市,履行地(款项转入地)、款项使用地也在成都市,被告住所地亦在成都市,即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成都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本案应由成都市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嫌疑人李茂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均不在合肥市;如前所述广东美的集团公司和合肥美的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当事人,也就不是“受害人”,那么,受害人地和结果地当然不在合肥市,故合肥市公安局以及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本案无权管辖。
六、成都两公司从成立到目前为止,一直在正常经营
成都两公司一直在正常经营,主要是做个人业务,缴税少(见证据三)。成都x公司为了做公司业务,做大做强,2015年9月还向xx银行成都分行贷款1897万元(见证据四)。公安机关凭什么说成都两公司是空壳公司?缴税少不等于就是空壳公司。
为何李x要用成都两公司进行融资呢?因为攀枝花x医院还没有成立,不可能对外融资,只能以成都两公司作为平台公司进行融资,再通过其它公司提供担保增信。按融资交易惯例,平台公司是不需要业绩的,只要干净即可。因此,不能认为平台公司的业务少,缴税少,就认为成都两公司的履约能力差,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是变化的,再者这不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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