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三十九条修改建议/陈召利(19)
(二) 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三)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建议33】本法未规定假冒他人(包括虚构的民事主体)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建议予以明确。建议增加一条: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该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三节 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
(五)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二)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三)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
(四)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建议34】1、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不限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也有的一些情形,即使民事主体不承担民事义务,也可能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承担民事责任,如基于公平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增加一款: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建议在立法理由中明确,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而非与民事义务相互独立,一旦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相互独立并排斥,无疑将摧毁债的发生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概念体系。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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