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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三十九条修改建议/陈召利(20)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 支付违约金;
(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修改建议35】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完全不相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缺少公因式,简单列举毫无意义,建议删除本条。
2、本条所列的各种方式相互包含,不应同时并列,其中(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是(一)停止侵害的一种表现形式;(六)修理、重作、更换是(七)继续履行的一种表现形式;(九)支付违约金是(八)赔偿损失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建议36】建议将“除有重大过失外”修改为“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重大过失需要担责,故意更要担责,应予以明确,避免发生歧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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