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德日刑法理论之缺陷/肖佑良
评德日刑法理论之缺陷
——兼评张明楷教授《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内容提要:刑法规范具有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主观与客观、原则与例外、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有机统一的属性,这是刑法理论完善的标志。德日刑法理论区分不法与有责的实质,就是主观与客观相分离,不符合实际。三阶层中该当性与违法性阶层不协调、不匹配。在特定情形下,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以偏概全,众说纷纭,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理论深陷极端主义的泥潭,读者容易误入歧途,提醒小心谨慎。
关键词:刑法规范;有机统一;阶层体系;理论缺陷;极端主义
一、刑法规范五大有机统一
刑法规范是什么?刑法规范主要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为了防止罪与非罪的混淆,刑法还特别规定了意外事件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法意义上的行为,要么是全部的社会危害性,要么是部分的社会危害性,总之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规范具有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有机统一的多重属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刑法规范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整体,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谓主客观相统一,指行为的客观方面与行为的主观方面有机统一,主观方面见之于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反映主观方面。就是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可分割,犹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一样。实务中遇到的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主客观相统一是原则,主客观不相统一是例外,仅有极少数情形,由于例外不具有普遍意义,遇到例外参照原则酌情处理即可。
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刑法规范既具有事实属性又具有价值属性。例如故意杀人,故意杀人作为事实,可以直接描述行为人用刀具将人杀死的事实,从而直接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作为价值,可以间接描述行为人采取其他各种手段将人弄死的千姿百态的事实,因其价值上与故意杀人的事实等同,从而间接成立故意杀人罪。由于这种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使得“故意杀人”刑法规范,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可以历经数百年都不必要修改立法。刑法解释学,实质是对刑法规范价值属性的解释。从价值到事实,作出成百上千种的解释,都有可能。这是一种演绎思维。相反,从事实到价值,在成百上千种事实中,直接归纳出价值来。这是一种归纳思维。从事实中归纳出价值来,进而直接定性的方法,这就是直接定性模式。传统定性模式,需要解释刑法,是演绎思维;直接定性模式,不需要解释刑法,是归纳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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