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德日刑法理论之缺陷/肖佑良(8)
违法性理论先天不足。违法性理论在特定情形下以偏概全,引发了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无休止的争论,并且蔓延浸透到整个德日刑法理论体系,导致德日刑法理论误入歧途,成为玄学了,带有浓厚的故弄玄虚、自娱自乐的色彩,甚至发展到其他专业的人无法染指的病态程度。我国刑法学界的德日派学者,看不清楚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以偏概全的实质,跟着德日的刑法学者邯郸学步,在我国提倡学派之争,暴露了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缺乏理论自信,盲目崇洋媚外,照搬照抄的问题。相比之下,我国四要件体系稍加修改后,我国德日派学者向四要件体系发难的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解决起来,易如反掌。尤其是修改后四要件体系与直接定性法配合,简便易学,准确高效,三阶层体系根本无法与之相抗衡。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有必要进行学术反思,在修改后的四要件体系面前,现有三阶层体系毫无优势可言。更换犯罪论体系,不仅会给当前司法体系运行带来彼此不协调的混乱局面,例如,控方按四要件指控,辩方按三阶层辩护,而且将会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需要慎之又慎。更为重要的是,三阶层体系修改后,从形式到实质,与修改后四要件体系完全一样,而且与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实现对接,真正实现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大统一。
中国四要件体系前程似锦。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带着有色眼镱看待四要件,盲目崇拜三阶层或者二阶层。过去十多年中,轮番向四要件理论发难,先是批判社会危害性理论,后是攻击四要件在理论与实务上的不足,鼓吹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取代四要件。有人把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写入教科书,有人把三阶层写入司法考试大纲,还有人鼓吹学派之争,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行为对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客观上都是具有消极影响的。笔者不否认这些学者们出于良好的愿望,是为了让中国刑法学与世界接轨。令人欣喜的是,四要件体系所具有的整体判断属性,能够与刑法规范的整体属性相匹配。尤其是修改后的四要件体系,简单易学,准确高效,而现有三阶层体系的复杂难学,容易争议,效率低下,两者正好相反。孰优孰劣,一目了然。中国刑法学者应当义无返顾地选择四要件体系,抛弃德日三阶层或者二阶层体系。一旦中国刑法学界完成了对四要件体系与三阶层体系的修改,那么俄罗斯、德国、日本及其他国家的刑法学者向中国学习刑法理论的时候就到了。届时,我国刑法学将与我国高铁核电一样,将处在世界发展的最前列,引领世界刑法学理论发展的新潮流。
三、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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