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司法实务研究/邵有(4)
五、当债权人在自身主张的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申请撤销成功,那么对于债务人剩余部分(即未在债权人申请撤销的金额范围内的交易)的交易行为该如何定性,即债权人撤销权效力范围的认定问题。
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其主张的请求范围内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但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问题,法律并未详细规定该如何判决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其《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效力的范围要根据被撤销行为标的是否可分为判断依据,详细而言:第一,若被撤销的行为标的属于可分之物,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主张的范围内予以撤销,而对于剩余的部分则仍然有效,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将财产赠与给他人,这样既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债务人的权利自由和市场交易的稳定性。第二,若被撤销的行为标的属不可分之物,则撤销整个标的的交易行为,而非部分撤销。譬如被撤销的是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房屋不可能强行分开给不同的所有人使用。上述观点目前也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但是在被撤销的行为标的是可分之物情况下,而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范金额围小于行为标的价值,那么人民法院到底如何判决确定多少比例(或数量、份额)范围的可分之物是等同于债权人主张的债权金额范围内的,那就涉及被撤销标的的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在现行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要满足规定条件,就可以申请撤销成功,换句话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没有义务举证或者申请鉴定被撤销标的的价值,那么也就导致法院无法具体判决多少比例(或数量、份额)的被撤销行为标的属于撤销范围之内。实践中,在无法衡量的情况下,多数法院基本是对整个行为标的进行撤销。譬如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055号案件中,虽然债权人在主张的债权范围内申请债务人与他人的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但在(2014)闽民终字第1055号案件的判决文书中,法院认为:“……股权的价值与公司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息息相关,亦处于不断变动中,且陈金连、占长光无证据证明1700万元及利息对应的股权比例,故对双方交易行为予以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陈金连与占长光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无不妥……”法院撤销的是整个交易行为,并非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范围。
因此,实践中所涉及操作性问题必须在立法上得到完善和解决,否则不利于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乃至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个人认为,从民事平等公平原则及举证责任的角度上,应由债务人及涉案第三人对被撤销行为标的的价值进行有效举证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鉴定,若债务人及涉案第三人均未主动提出申请,则由法院对债务人及涉案第三人进行程序上的释明,在法院释明后,债务人及涉案第三人仍然未有效举证或申请鉴定,则视为其放弃该权利,法院可直接判决撤销整个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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