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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司法实务研究/邵有(5)
最后,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的努力,本案最终达成调解,调解内容简述为:1、甲公司的债权金额换算成乙某在A公司所占股权投资金额的比例,由丁某、丙某按照该比例将股权配合过户至甲公司名下;2、上述股权过户后不足欠款部分由乙某继续偿还;
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公平的结果,符合民法平等公正的原则。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债权人甲公司起诉债务人乙某的时候,乙某同时也拖欠其他众多他人的债务,而这些债权人并未起诉,而是坐等甲公司撤销取回乙某的股权资产后,直接进行执行查封拍卖来分取上述乙某的股权资产,因此本案引发的最后一个法律问题:
六、债权人对其行使撤销权所取回的财产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性?
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个人认为应给予申请撤销权的债权人一定的优先权,而不是全体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进行受偿,理由如下:
1、坚持全体债权人平等参与分配的原则,只会使撤销权成为白纸上的黑字而已,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行使。更会让人觉得这是不合理的制度规定,谁都不愿意看到自己辛苦拿回的资产被他人不劳而获;若是如此,恐怕没人愿意首先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承担的诉讼风险及成本是巨大的。债权人不但要先行支出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虽然法律规定上述费用可以要求由债务人及第三人承担),更是存在举证不能、败诉等风险,同时在时间、精力上的耗费巨大。若全体债权人平均受偿显然对其不公平。
3、对同为债权人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成立的,应平等和公平受偿,而对于未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平等地参与分配,否则就是典型的不当得利。撤销权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为债权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去追回应有的财产,而非保证结果平等,这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参考书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曾祥生:《撤销权制度研究》,中国社科,2010年12月第1版。
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
4、张长青:《论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范围与撤销权的优先受偿性》,2003年10期《法律适用》。
5、冯国亮:《债权人撤销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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