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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可以代替被告人接收刑事起诉书吗?/王金勇
辩护人可以代替被告人接收刑事起诉书吗?
文/王金勇

我们都知道,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接收原告的起诉状。那么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也可以代为接收检察机关制作、审判机关送达的起诉书呢?

注意,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叫起诉状,刑事诉讼中叫起诉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叫被告,刑事诉讼中叫被告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委托的都叫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委托的叫辩护人,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才叫诉讼代理人。

看似一个小问题,可是似乎也不是那么好回答的。

刑诉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嗯,刑诉法用的是“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用的是“送达被告人、辩护人”,根据最基本的文意理解,起诉书必须送达给被告人,有辩护人还应当同时送达给辩护人,但不能仅由辩护人代为接收甚至代替接收而不向被告人送达。这应该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但与此同时,刑诉法规定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是多样的,而不止直接送达一种。

刑诉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员代收。

第2款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笔者在中国人大网上搜索到了对该条款的释义。

第1款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送达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首先应当送交到收件人,这种方式可使被送达人直接迅速了解送达内容,是送达的基本要求,在一般情况下有应采取这种送达方式。这里所说的“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第二层意思是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由他们转交收件人本人。

第2款是对留置送达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一些收件人因种种原因拒绝接受送达文件的情况,有的还以此作为不履行诉讼义务的理由。因此,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款规定了留置送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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