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可以代替被告人接收刑事起诉书吗?/王金勇(2)
上述第1、2款中所说的“收件人”指诉讼文件中指明应交给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具体到起诉书副本的送达,被告人系成年人的,应当送达给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再向辩护人送达一到二份。被告人如果系未成年的,应当同时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依据刑诉法及最高法刑诉法解释,未成年被告人必须有委托的辩护人或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刑诉法及最高法刑诉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起诉书副本应同时送达给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但笔者认为,为了充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益,应当同时送达给其法定代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刑诉法解释对诉讼文件的送达又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完善,即又规定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军人、服刑人员、正接受强制性教育措施人员)等形式。也就是说,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送达形式,从理论上来说,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照刑诉法规定,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依照上文中“不能仅由辩护人代为接收而不向被告人送达”的分析,即便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在送达起诉书时本人不在,而由“他的成年家属(即监护人、亲友)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员(恰也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代收”的情况下,则只能视为对被告人的送达,而不能视为对辩护人的送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完善送达回证的签收,即签收两份送达回证,一份由形式上的“代收人”签收,视为对被告人的送达,一份由形式上的“辩护人”签收,视为对辩护人的送达。
但实践中,为了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及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一般均在法院办案场所或在被告人羁押处所向被告人直接送达起诉书副本,有辩护人的,再向辩护人送达一到二份。这就在最大程度上杜绝了其他送达形式及被告人监护人、亲友(成年家属)等代为接收乃至于代替接收的情况发生,避免了送达争议、分歧,具有很强的实践理性。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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