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蔽排污类污染环境犯罪的一点梳理/王金勇(2)
下面以暗管、渗坑为例进行说明。
先说暗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指出,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规避监管的排放管道均属“暗管”;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地点非法排放,属于广义上的以“私设暗管”形式排放。该会议纪要将“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规避监管的排放管道”和“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地点非法排放”两种情况均认定为“暗管”,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暗管的解释,就属于在实质意义上界定了暗管的属性:规避、逃避排放监管与惩处。具体而言,第一种情况,一般为合法设立的企业,一般也设有经职能部门审批安装的排污管道,经处理的污水经此管道进行排放,处于公开的监管状态之下,因此企业一般不敢太过造次与肆无忌惮,但除此之外,其可能还设有较为隐蔽的、未经审批安装的其他排污管道,处于理论上的监管盲区,这时企业就会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够好的污水经此排放出去,造成环境污染。第二种情况一般则为暗厂,即没有合法审批手续而设立的黑厂、黑作坊(排污管道更是不可能经过审批),地处偏僻或者生产经营较为隐蔽,这时候认定暗管则可以适度放宽,不管其管道设置的较为隐蔽还是较为明显、外露,均可认定为暗管,如果其排放的污染物含有规定的那三类物质,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再说说渗坑。
环保部曾经通报过一起“宁德市凯达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通过土壤浅坑渗排危险废物案”: 2016年1月5日,福建省宁德市环保局、蕉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拆解厂现场检查,发现该汽车拆解厂存在将切割后的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渗的场地上,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漫流地面,通过土壤浅坑渗排地下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该案中某汽车拆解厂将切割后的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渗的场地,导致废机油漫流地面,通过土壤浅坑渗流地下,虽然从表观看,浅坑是凹凸不齐裸露的土壤,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土坑,但其长期利用这些浅坑漫流渗排危险废物,达到与利用渗坑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同样的危害。因此,应认定其通过渗坑排污。环保部门依法对其涉嫌污染环境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了吧。
所谓的“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都可以是表面上的排污形式,其最终的内核与实质都是经营主体对排放物质治理职责的推卸、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漠然与放任以及对排污监管的逃脱和规避。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王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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