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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双指”的重述或再造:对监察委“留置”措施的追问与设想/王金勇(4)

针对留置场所,实务中可以在监察委自设的办案场所实施留置,也可以在当事人住所或者监察委指定的宾馆、招待所等场所进行。

针对留置对象,则不限于涉嫌违法腐败的公职人员,牵涉到公职人员违法腐败行为且自身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非公职人员同样可以归监察委调查处理,并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正如检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犯罪的非公职人员开展侦查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样的道理。此外,自留置措施采取后,即应立即告知被调查对象已被实施留置强制措施及相关权利义务。

以上个人观点,仅供交流。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王金勇
微信公众号:王金勇刑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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