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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去苏俄化的反思/肖佑良(4)

笔者认为,从前述我国最有代表性的两位德日派刑法学者所表达出来的观点看,两人几乎没有实务经验可言。这个案件三名警察明知是故意杀人的重刑犯,竟然将搜寻赃物这种应由侦查人员进行的工作,交由犯罪嫌疑人去做,这就给犯罪嫌疑人自杀提供了可乘之机。这种严重的玩忽职守的案件,直接导致司法机关巨额的经济赔偿,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行为无价值论者居然认为无罪,结果无价值论者也认为无罪,纯粹是纸上谈兵,不切实际。从两位教授所给出的理由看,要害在哪里竟然一无所知,胡言乱语一通。笔者要请教两位教授,如果始终坚持不打开手铐,只让犯罪嫌疑人指认藏匿地点、位置,始终由侦查人员从事搜寻工作,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机会自杀么?事实上,无论是张明楷,还是周光权,或者是陈兴良,在他们的论文或者著作中,类似的案例举不胜举,这说明什么?不到实务部门扎扎实实办几年案件,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就是再著名的刑法学者的观点,也不过是浮云而己,根本经不起推敲。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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