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王金勇
价格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
文/王金勇
在过去比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因为带有“鉴定”两字,一直以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作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对待。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时,也会附上价格鉴证机构资质文件、价格鉴定人资质文件并由鉴定人在结论书上签名,至少是满足了司法机关对于一份“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形式上的要求。在一片模糊和时有争议之中,价格鉴定结论书一路前行,没有任何阻碍。
但很显然,事情正在起变化。
2015年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价格认定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根据《价格认定规定》等文件制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再次明确,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看出来了吗?这里用的都是“认定”、“确认”的字眼,之前在价格认定工作中被混乱使用的“鉴定”、“鉴证”及“认定”等等称谓,这次统一称为“认定”。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于2016年7月1日施行,《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同时废止。根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规定,价格认定书上不再要求认定人员的签名。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价格认定书不再附价格认定机构资质文件及认定人员资质文件,认定人员也不再签名(根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规定,无认定人员签名的要求,而根据原《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规定,价格鉴证人员可以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名)的情况,可是这样的认定书显然已经与司法机关对价格认定书属于“鉴定意见”的传统认知产生了严重的冲突,造成了不小的困扰。
个人认为,相关规定的出台与修订,已经不单单是简单词汇上的调整和改变。
事实上,价格认定的工作属性已然在发生很大的变化,更准确来说,是对价格认定本来应有的属性有了更为清晰和准确的认识:价格认定不是司法鉴定(即便其与鉴定存在一些相似),而是行政确认,价格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而是行政确认的文本成果,属于公文书证。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