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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一:推行PPP目的之认知/王冠华
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一:推行PPP目的之认知

王冠华

PPP本身是一个在内涵和外延上均十分宽泛的概念,系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我国政府将PPP译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其一般被理解为政府与社会资本长期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各种形式(包括BOT、BT、OM、DB以及相应的各种演变形式)的统称。世界各国对PPP有不同的定义,但无一例外均是结合本国的实践,在保证公私合作的前提下,从项目融资合作方的角度进行界定。实践中,不同的公私部门参与程度以及社会资本介入项目运作的不同时期构成了不同形式的PPP,也就是说,无论参与项目初始投资建造如BOT、BOO,项目建成后受让运营如TOT,还是对项目升级改造进行投资后运营如ROT等,仅仅属于PPP范畴下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具体合作形式而已,都是从项目运作流程任务分解的角度予以区分,而非对PPP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国现阶段大力推广的PPP并非一个新鲜事物。
上个世纪80年代,深圳沙角B电厂是我国内地批准的第一个BOT项目,通过政府与外资合作成为我国第一个具有实质意义上的PPP项目。随后,以1994年泉州刺桐大桥为标志,民营资本开始逐步进入PPP领域,再后来于2003年开工到2009年正式通车的北京地铁4号线,成为我国第一个成功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后续运营管理的PPP项目的典范,似乎PPP于此获得了一个加快发展的契机。然而,在2009年到2014年间,由于我国4万亿天量的信货和投资刺激计划,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兴起,再加上前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在后续的建设、运营、移交等环节进入矛盾高发期,PPP模式一度步入停滞状态。
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但并没有明确提出PPP的概念。此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财政部开始着手落实。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同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43号文即《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从此拉开了以部委推动为主的方式推动PPP爆发式发展的序幕,首次正式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标准说法,并不断升级对PPP的支持政策,展开了中国式PPP的重生和崛起之路。当PPP热潮席卷我国社会各个角落的时候,让我们冷静下来,重新审视和认知我国发展PPP的目的,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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