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一:推行PPP目的之认知/王冠华(2)
一、推行PPP目的之一:解决地方政府的融资问题
国发[2014]43号明确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同时提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随后,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法第35条第4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切断了隶属于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依靠土地和政府及财政信用融资的渠道,进一步强化了国发[2014]43号文促进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运营的实质内涵。
国发[2014]43号文和新《预算法》的实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被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在预算管理和债务约束的情况下,传统的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难以为继,自然就有动力去寻找新的融资渠道,也迫使地方政府将其思想统一到中央通过推广PPP模式来引导地方寻求基建投资新路径上来,实际上就为PPP在我国现阶段的重生和崛起点燃了火种。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行PPP目的之一就在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解决地方政府的融资问题,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减少地方政府增量债务。
二、推行PPP目的之二:提高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运营效率
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这是部委级别首次正式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标准说法,也是首次专门就PPP模式发布的框架性指导意见,对PPP模式进行了详细明确的界定,部署了PPP推广事宜。2014年11月29日和12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颁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和《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从操作模式选择、工作机制、项目操作流程、政策保障等多层次多角度指导PPP项目运作实施,标志着PPP从理论走向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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