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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实务研究系列之一:推行PPP目的之认知/王冠华(4)

三、推行PPP目的之三:促使地方政府的服务归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之后,央地两级政府都将经济活动作为发展的重心,在工作层面上,地方政府的重点放在经营城市上,片面地追求财税收入和基本建设投入的增加。在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官员的升迁往往取决于中央政府的考核,对于地方政府的行为,地方人大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对地方政府约束薄弱。在片面迎合政绩观的情形下,依造经营土地以及政府融资平台畸形投融资的放大效应,地方政府出现了许多违背市场规律、拍脑袋超常规建设的不合理的行为。新《预算法》新规注重绩效,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强调涉及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均应依法纳入预算,并应经人大审批;以及国发[2014]43号文件关闭政府融资平台,无疑均是为了约束地方政府上述的不合理行为。
“PPP天然要求法治化环境,来保持政府和社会资本等各方稳定的合作预期。”大力推进PPP,将地方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打包进入特许运营或者企业化运营,显然可将地方政府的权力关进笼子里,促使地方政府从原来经营城市转变为依靠社会资本持久稳定地提供公共服务,促使地方政府的经济活动公开、透明、法治、符合市场规律。

【参考文献】
1.朱振鑫:中国式PPP崛起之路:政策与发展脉络全梳理,载微信公号“民生宏观”,2016年5月23日。
2.付裕:用PPP机制激活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助力“稳增长”,载人民政协网,2016年3月14日。
3.傅涛:PPP的热与惑--关于PPP目的及概念的再认知,载E20水网固废网,2015年7月31日


【作者简介】
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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