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态/郑楚新(3)
一般而言,预期违约行为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行为和默示预期违约行为两种情形。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构成明示预期违约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明示的方式向相对方以明示的方式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行为;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表明的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三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而从实践中来看,正当理由主要是: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合同应被撤销;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行为。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默示违约行为同样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下列行为;主要表现在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仅是预见到或推测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履行合同,则不成立具有确切证据。所谓“确切证据”,一般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或者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届时不会履约,当然,合同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是否确切,最终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定;三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第二,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构成实际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行为一般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的行为。拒绝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违约行为。如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卖方的货物,此即为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产生的违约行为。即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而是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导致违约行为,如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所产生的迟延履行则不构成违约行为的迟延履行,应依据合同约定或合同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履行,不成立违约行为。不适当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同履行有瑕疵,主要表现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了产品瑕疵的补救措施。因此,不适当履行可以依据该条选择补救措施。部分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相对方采取继续履行的请求,而不必构成违约行为,除非合同已不可能再继续履行或没有再继续履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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