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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态/郑楚新(4)
第三,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违约责任具有三个条件:一是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了应负的义务;三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这是构成双方违约的条件,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双务合同中行使了不安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实践中,应根据违约的实际情况而确定,如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的,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一方的过错程度超过另一方的过错程度,且实际造成的损失也明显超过一方当事人的,则应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违约行为,其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是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所决定的,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而向合同当事人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该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该第三人追偿。
在合同实践中,违约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以上几种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依据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行为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行为,则应先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使合同能得以继续履行,防止因处理不当而解除合同。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主要情形
实践中,合同的履行并不能确保完全的履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如上述的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的现象,当出现违约行为时必然会有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的承担则应依据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所造成的损失后果,即过错方的主要责任来确定承担责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因合同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违约补救行为、实际履行行为、损害赔偿行为、支付违约金行为和定金责任行为。
第一,违约补救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行为的当事人一方采取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依据该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应先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违约补救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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