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态/郑楚新(7)
第五,定金责任,定金责任的适用不同于其它违约责任形式的违约责任,因为它并非发生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适用定金责任,一般情况下,定金责任适用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完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而履行不当的行为则不能适用定金责任,同时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一样,不以损失存在为前提。
定金责任的适用应分不同的情况,在完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按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标的的价款或者报酬适用定金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约定,受到最高限额的限制,即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标的总额的20%,超过的定金部分无效,不具有定金效力。
在实践中,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实际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责任并存,损害赔偿与定金责任可以并存,支付违约金与定金责任则是竞合的,在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四节 免 责 事 由
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某些因素可能会出现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即合同当事人各不负责任的客观事由。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行为。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债权人过错三种情形。
第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不可抗力可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事件,二是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指如地震、台风、洪水、干旱、蝗虫、海啸、冰雹、雷电等;而社会事件则是指如战争、动乱等。一方面,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应具备两个程序条件:一是及时通知对方;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第二,意外事件,又称为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预料之外的事故。意外事件是当事人在预料以外的情况下发生的事由,因此,当事人不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如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其中“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应属于意外事件的范畴,这一事由可能导致部分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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