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方违约不肯出售房屋,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过户/奚正辉(2)
法院判决:出售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方,且10日内注销抵押及过户给买受方,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诉讼费与保全费全部由出售方承担。
案例三:案号:(2016)沪0109民初22043号,虹口法院判决日期:2016年12月26日
出售方为蒋先生及其儿子,儿子系未成年。2015年6月14日,出售方蒋先生并代理其儿子与买受方黄某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特别协议》,约定房屋总价288万元,原告按约支付了首付款126万元。出售方收到首付款后用于归还了系争房屋的抵押贷款,并注销了房屋上的抵押登记。2015年7月30日,双方完成审税,买受方缴纳税款5万余元。办理过户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房屋已被出售方前妻李女士通过诉讼查封。2015年11月,李女士败诉,房屋解封。2015年12月,买卖双方再次申请房屋过户,交易中心告知未成年人出售房屋需要父母双方签字,由于李女士不配合,未能过户。后房价上涨,出售方蒋先生要求增加70万元,否则不同意过户。
奚律师代理买受方诉讼至法院,认为父亲是小孩的监护人,也是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无须小孩母亲签署。法院审理中,买受方将剩余房款支付到法院账户,并且同意另外补偿房款15万元给出售方。
法院判决:出售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房屋过户并交付给买受方,诉讼费与保全费全部由出售方承担。
延伸阅读:
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要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次要判断到底是谁违约?最后判断合同是否可以履行?房价上涨过快时,继续履行合同,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买受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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