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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级别管辖的丛生乱象/张生贵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高某
被上诉人:冯某
上诉请求:
撤销(2016)冀02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换合议庭继续审理。
上诉理由: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唐山市中级法院才向当事人快递送达落款时间为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2016)冀02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为何迟到半年时间,期中大有文章,该裁定性质上属于典型的玩弄审判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理由如下:
一、两次庭审的奇怪遭遇,暴露出案件存在不正当因素:
2016年7月20日和8月5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某法官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两次开庭审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件,两次庭审过程中,某法官随意中断审理,态度粗暴地对待上诉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丧失基本的公正原则,极端浪费司法资源,故意配合被上诉方拖延诉讼。

二、级别管辖裁定违法,半年多时间后送达,极为不正常:
该案当初立案时,上诉人最先到基层法院立案并递交了立案材料,近一个月时间,基层法院电话通知上诉人,经研究认为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规定,该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前往基层法院取回了立案材料,立案庭并向上诉人复印了河北省高院的最新规定,并对上诉人的疑问一一耐心作出解释,上诉人前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立案,中级法院立案庭非常重视,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告知上诉人七日后回复,近二十多天,立案庭通知上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向上诉人出具交纳诉讼费通知,上诉人依照通知规定,向法院交纳上十四万元的诉讼费,立案庭将案件转交业务庭审理,据此,关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认真细致的审查,依法依规立案,不存在任何问题,民事庭的某法官审理此案时,两次庭审行为十分怪异,极端倾向被上诉方,令上诉人十分不解。原审法院的裁定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拒绝听取律师的合理意见,故意安排被告方优先于原告举证,剥夺原告的法定优先权,上诉方提出异议时,某法官很不耐烦,无故休庭,故意增加代理人往返诉讼的成本。
某法官安排2016年7月20日庭审,外地律师为保障庭审,凌晨四点钟出发,当天下了一整天倾盆暴雨(下午通报河北省境风因暴雨淹死多人),一路上冒雨赶往唐山中院开庭。八点半进入五楼十七法庭候审,九点多钟某法官入庭审理,庭审刚开始,某法官的言语便引起被告的质疑,随后某法官乖乖地顺从被告提出的意见,只审程序、拒审实体。原告提出异议称民事案件不存在“程序与实体”分开审理的规定,但某法官依旧照单悉纳被告的意见,故意安排被告优先举证。民事案件安排被告优先举证的作法涉嫌剥夺原告的基本诉权,违反举证基本程序,这一简单且常态化问题面前,某法官反而要求原告律师拿出法律依据,并认为不能提供法律依据就得依照他的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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