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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级别管辖的丛生乱象/张生贵(2)
某法官的言行举止,令律师深表不解,首次开庭不足一小时,某法官就宣布休庭,并宣称向院领导汇报。
案件双方代理人均系外地律师,本以为合议庭完全能够理清此问题继续开庭,难料主审法官利审判权有意识刁难外地律师,令律师无辜多跑几趟,只好无耐地冒雨回京。
7月23日,某法官带着极度粗暴的态度和语言电话指责律师,极不友善地质问“你们北京律师怎么地,你们应当水平更高”,言下之意不该提出问题,为其以休庭手段制裁律师的劣等手法寻找借口。依常理而言法庭上律师提出合理合规的建议或意见,公正无私的法官应当报有纳谏的耐心,但某法官没有这个雅量和姿态。
附件一:关于举证顺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法发[1993]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5、6项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此处并未规定按争议焦点逐项举证。

三、同一家中级法院的“立案庭”对级别管辖的审查决定与“业务庭”对级别管辖的审查缘何出现天壤之别;更为可疑的是同样是唐山市中级法院,已有前案110号判决对本案反诉作出初审判决,上诉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法院裁撤发回重审;上诉人系前案110号判决的本诉原告,同样由唐山中院作为一审受理并审结,同样的案件,同一当事人,同一家中级法院,不能因案件进入诉讼的时间差,而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理,“一案两处”着实让当事人情何以堪:
某法官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接收被告方故意拖延诉讼及丧失管辖异议的材料,非但不依法告知其异议失权,反而言称向院领导汇报,主审法官的司法业务水平实在不适于民事审判。
2016年8月5日,该案第二次在院部五楼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庭前周法官强调一定完整庭审,各方均表示同意。庭序进行到原告举证环节,法官又安排被告优先举证,原告方虽然未再坚持优先权,转而对被告提出的无关联证据一一质证,尤其是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多份民事判决,令人十分惊诧的是多份判决对同一案件却作出明显不同的司法判决,针对鸳鸯判决问题,当事人另行向法院提出质疑,至今未得到回应。
庭审轮到原告就案件实质问题举证环节,被告突然当庭提出管辖异议。
被告的管辖异议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明显超出法定期限,系典型的恶意和不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一款规定,法官应当对超过答辩期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不予接受,并告知被告属于拖延诉讼和浪费司法资源,法官如想策略或智慧一点的话,简单向被告解释或告知其行为已经失权。不料某法官对被告的违法不当行为欣然接受,还在法庭上宣示向院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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