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级别管辖的丛生乱象/张生贵(3)
四、原审裁定将“案由”作为级别管辖的理由,违背法律关于“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因素;本案诉讼费按“两千万元标的额”收取十四万元,诉讼费票据入卷备查,主审法官清楚明知,为何还要另外以“股权纠纷”的案由为裁定理由下移基层法院管辖,如此裁定并非水平问题,显系故意为之,来来回回反复折腾当事人,究竟该由谁承担过错责任,司法在某法官手里变成捏泥:
原审主审法官两次庭审,抛开上诉人的诉求,专门针对被告的意见单独进行精准审理,这样的审判十分不寻常。针对如此简单易断的超期异议违法性,法官竟然还宣示向院领导报告,抵制“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庭审中心司改机制,不知原审法院如何落实,是否有这个必要让院领导包揽一切审判问题,是否违背司法改革初衷。某法官明知控庭行为违法,却不向被告释明异议失权,针对法庭违法接受超期异议的情行,上诉人当庭提出质疑,某法官竟然挥手休庭,上诉人要求继续开庭,某法官态度粗暴,坚决休庭,上诉人要求下午续庭,法官编造理由说下午十七号法庭安排了别的案件,便自行退庭走掉了,上诉方律师一直在十七号法庭等到下午全院下班,也未见安排别的案件在此开庭。
附件二:关于管辖问题的法律规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视为无异议,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应诉管辖”和“再审程序删除管辖错误的再审事由”后,管辖异议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本属节省司法资源而设立,并非当事人逃避或拖延诉讼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件裁判理由亦明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管辖异议的,管辖权已经恒定,已经进行的庭审程序不可逆转,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两次庭审应诉答辩,表明已接受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政策规定分配和调整的范围。管辖权已经恒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在第二次庭审后,允许被告再提出管辖异议,无疑使已经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造成拖延诉讼,不仅不利于纠纷解决,也浪费司法资源。
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确定性原则,以及公正和效率原则,原审法院的裁定违法支持或不当接受被告无限制或随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作法,系自损司法公正。
同本案内容一致的110号前案,已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前案中上诉人是本诉原告,唐山中院审理并判决后,上诉人对110号判决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发回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中,亦未对“级别管辖”指出问题,充分说明本案的级别管辖没有任何问题,根据司法统一原则,同案必须用同一把尺子度量,前案中本诉原告虽然回起诉,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前案中被上诉人系反诉原告,清楚明白不存在级别管辖争议,进一步说明本案被上诉人提出级别管辖的目的纯属拖延诉讼,更加表明原审法官利用审判权搜索不正当的“案由”因素极力协助被上诉人达到拖庭目的,别无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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