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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级别管辖的丛生乱象/张生贵(4)

五、关于级别管辖问题:现行法律无未规定“超过十五日当事人有权继续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确已对级别管辖进行审查后决定立案,业务庭能否再行审查并作出与立案庭相反的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级别管辖也必须在十五天答辩期内提出,由此可见,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均必须在十五天的答辩期内提出,超过答辩期再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某法官以休庭方式研究级别管辖的理由确系违法,民事诉讼法规定正确处理级别管辖的方法: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再作裁定。受诉法院不移转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反映并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转移的,由上级法院通知移转。对受诉法院不移转并作出实体判决的(此处明确规定受诉法院有权对实体争议继续审理和判决),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转移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案级别管辖划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项规定,河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冀高法〔2013〕103号)二、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为2000万人民币,被告户籍为广东和天津,均不在本辖区据此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当然的管辖权。

六、导致不当裁定的其他因素和问题:
某法官丧失公正原则,随口编造理由蒙骗律师,错上加错,上诉人对某法官玩弄法律的行为深表示不解,为印证十七号法庭是否下午有庭,上诉人代理人连午饭都未吃,一直在原告席位上不间断持续等到下午,结果五楼十七法庭门前空无一人,十七号法庭自始没有任何法官临庭。原审裁定属于某法官利用庭审主控权,极端错误地对待上诉人的手法,某法官遇到简单问题,就拿找领导来推拖,千方百计以反复开庭的低劣手法报复当事人,这些低劣做法早些年确实较多,当事人深受其害,随着司法共同体的教育,目前应当绝迹了,但某法官还依然任性对待,足见其心态过于狭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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